重慶商報記者 徐勤
在世界環境保護日到來之際,重慶市高法院對外發布了全市環境資源審判情況和典型案例,期望能喚起更多人關注環保,保護好環境,保護好我們的家園。
案例 油罐車高速路上泄漏 魚塘的魚兒成群死亡
想起2012年2月底發生的事,養魚的銅梁周先生就會心痛不已。那幾天,他眼睜睜看著自家魚塘里成群的魚兒不斷死亡,自己卻無能為力。
當年2月20日一物流公司的油罐運輸車在成渝環線高速公路發生意外事故,所載變壓器油發生泄漏。雖然高速路管理方緊急處置,但泄漏的變壓器油順著高速公路邊坡流入下方雨水溝,經涵洞流入周先生承包的魚塘,導致魚塘水面出現大面積油層漂浮。沒多久,周先生魚塘里的魚兒便不斷出現死亡。
經銅梁縣環境監測站監測,魚塘揮發酚、石油類濃度均超標。經鑒定,周先生損失魚類經濟價值為35萬余元。一氣之下,周先生將物流公司和高速路管理方告上法院,索賠全部經濟損失。
判決
法院審理認為,油罐車在成渝環線高速公路發生意外事故,變壓器油泄漏,導致周先生承包的魚塘中魚類死亡,車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高速路管理方在事故發生后,僅應急處理路面交通情況,并未對該路段周圍油污進行清理,致使油污流入周先生承包的魚塘造成進一步損害,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。
為此,法院依法判令物流公司承擔七成賠償責任,高速路管理方承擔三成賠償責任。
■法官提示:
環境侵權要擔責,提早預防、及時補救可減損。意外事故發生并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侵權事件發生的情況下,直接侵權人及有管理義務的責任人均應及時采取預防或補救措施,避免或減少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人身、財產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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